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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所谓人身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下重点介绍前两个:
(1)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行政扣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特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1)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违法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对象错误;不遵守法定期限。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包括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两个环节。从程序性质上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则属于司法程序。从程序之间的关联性来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换句话说,受害人必须通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要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其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依据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包括:赔偿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如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记入笔录。
(四)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有权行政赔偿义务的机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但是扣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刑事赔偿的程序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即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由法院最终解决。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请求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
3、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先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请求人对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不予赔偿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人则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享有对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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