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朴实的语言告诉我们,只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维护法律权威、延续法律的生命。
然而,总是有极个别的公职人员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权管法,处理事务讲人情、走后门,令群众对政府工作怨声载道,也让群众对法律缺乏信任,导致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宛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只有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才谈得上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敬畏人民,做到心中有法。勤政为民,是人民对新时期公职人员的“希望”,更是制度对公务员的要求—这是刚性的责任与义务。湖北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样品调查“为由,却不按规定出示相应的执法文件,直接拿走商家36瓶食用油。面对商家 “这是抢劫“的质疑,竟然脱口而出“我就是抢劫,我是依法抢劫“。可能,这位执法人员确实在履行公务;也可能,商家所授商品也确实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执法人员为何不按规定出具文件?或许,在该名执法人员心中:商家只是被管理对象,在执法过程中不需要保障群众知情权,所以,出示文件的规定是没必要遵守的,这恰是与制度对公务员的要求是相悖的。因此,只有真的敬畏人民,才会让法存于心中,才会自觉遵照法律要求执行公务。
敬畏权力,做到手中有法。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仅凭副县长指示,多个部门的公职人员,就敢闯入农民徐晓洪家,就敢抡起铁锹推到人家刚建好的房子,让宅基地上成为一片废墟。原因何在?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吴健回答:老板说拆就拆,法律法规都要靠边站。根源何在?在于这些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于这些公职人员对《公务员法》确立的责任与义务缺乏了解,在于这些公职人员对权与法的关系缺乏正确认知。因此,要让公职人员手中有法,还需正确理解权与法的关系,真正敬畏权力。
敬畏,是尊敬和畏惧,是海纳百川的胸怀,是谨慎笃行的情怀。公职人员对法律有敬畏之心,才会理解刚性的责任与义务,才会把人民放在心中;才会正确认知法大于权的关系,才会让权力行使在制度的牢笼。这才是法治政府命题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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