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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生效——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明文规定法律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生效。
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
失效——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如“有利追溯”,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
拓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领域”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②特殊情况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的行政区域之内。
3、对人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我国民法的对人效力,采取属地主义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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