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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讲无救济则无权利。在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具体内容由专家为各位考生解读。
1.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私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2.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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